为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(以下简称“创业板公司可转债”)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,根据本所《会员管理规则(2015年修订)》和《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参与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申购、交易、转股的投资者,应当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。 二、会员应当按照《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(2016年修订)》,执行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。 三、会员应当做好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,通过公司网站、微信、微博及营业场所等渠道,向投资者及时说明创业板公司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。 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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